续
5.1 企业应该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要求,逐步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5.2.1 禁止人为加入苯作为溶剂。 5.2.2 优先使用反应活性低的溶剂,逐步减少附录A中的pHAPs物质的排放。 5.3 涂料、油墨生产企业的规模应该满足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的要求,逐步淘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6.1.1 根据储罐的容积和所存储物料的真实蒸气压将储罐(除树脂储罐外)分为表1所示的A、B、C、D四类。
表1 储罐分类
6.1.2 储罐的控制应满足表2所列的要求。 表2 储罐的污染控制要求
6.1.3 设置槽罐车加料专用平台或区域。 6.1.4 固定罐顶上的开口、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浴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密闭。检测泄漏时,可以通过检测相应位置的NMHC浓度或者目标污染物的浓度来识别是否存在问题。 6.1.5 内浮顶罐浮顶上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不得高于爆炸下限50%。 6.1.6 储罐开口,除了采样测量外,应该保持密闭状态;储罐顶部不得有破洞、裂缝或未覆盖的开口;应该设置储罐压力调节阀,且压力应该设定于最大允许操作压力90%以上。储罐操作压力低于设定压力时,储罐压力调节阀及紧急释压阀应该维持气密状态。 6.1.7 设置在地下的储罐的呼吸阀必须设置伸出地面的呼吸阀。
6.2.1 移动缸操作生产线在原辅料计量时候,溶剂输送优先采用管道计量,称量或配置期间移动缸体或容器应该保持密闭。 6.2.2 如工艺限制而无法保持密闭时,应该设置密闭式收集系统,收集后排入污染物控制设施。 6.2.3 针对桶装液体物料(属于附录A中pHAPs物质),加料方式应该满足以下规定之一: (1) 采用泵入的方式;或者, (2) 真空吸入的方式加料。 (3) 其他等效措施。 6.2.4 桶装液体(非附录A中HAPs物质)的加料,应该满足如下的规定之一: (1) 优先采用桶泵方式,或者, (2) 优先选择密闭式收集系统; (3) 如果设置外部式收集系统则应该设置移动式收集系统,捕集效率应该达到90%以上。 6.2.5 固体投料方式应该满足如下的规定之一: (1) 优先使用自吸式投料;或者 (2) 投料处需要设置有效吸风装置,收集系统的补集效率应达到90%以上,经过密闭系统收集后进入除尘器处理后再排放。 6.2.6 对于粉尘废气,必须设置独立的收集装置,经过除尘器后排放。
6.3.1 储罐存储的原辅物料须经密闭管道输送至生产装置或者中间储罐,管道不得破损。原则上,应该明管敷设。 6.3.2 如设置中间储罐,中间储罐与反应釜应该设置气相平衡系统,或者中间储罐的呼吸气经过收集后,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 6.4.1 固定缸连续操作工艺时,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DCS);除了投料和采样外,设备应该处于保持密闭状态。 6.4.2 对于固定缸连续操作工艺时,调漆锅、分散釜、捏合机等反应釜的排空气体不得直接排放。投料期间,应该设置气体平衡系统,回到中间储罐或者通过安装有自动联动装置的密闭式收集系统导入污染物控制设备;运行期间,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压力要满足物料的安全要求。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优先设置冷媒回收装置回收溶剂;否则,应收集后排入污染物控制设备。 6.4.3 对于移动缸等间歇式操作工艺,除了投料和采样外,所有设备应该处于保持密闭状态,除搅拌轴区域外,移动缸的外沿周长的覆盖率应该达到90%以上。覆盖率按照DB31/881公式计算。 6.4.4 研磨设备应优先选用密闭性卧式砂磨机;使用立式砂磨机时,出料口应该加盖,并设置密闭式收集系统,进入污染物控制设备。 6.4.5 除了胶印油墨和特种油墨的生产外,宜逐渐淘汰三辊研磨机。 6.4.6 新改扩建项目应采用自动包装机或者半自动包装机。 6.4.7 真空泵和压缩机排空的有机废气应收集至密闭排气系统。采用水喷射真空泵和水环真空泵,必须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水循环槽应密闭。采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泵前与泵后均需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 6.4.8 泄压设备应采用密闭排气系统至VOCs控制设备。因安全因素等不能密闭收集处理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除外。 6.4.9 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应记录每次泄压的持续时间和释放量。若连续24小时内释放量超250kg,应进行故障分析并于30日内采取措施,同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5.1 对固定反应釜体进行洗涤时,应该开启密闭收集系统,经收集后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 6.5.2 对移动缸清洗,应该设置专门作业区,不得在车间内随意清洗,排气经过收集后进入污染物控制系统。设置的专门作业区应该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6.5.3 对搅拌轴、桶泵等其他小零部件的清洗,应该在通风橱或者专门清洗作业区清洗,设置局部收集系统,排入污染物控制设施。 6.6.1 车间通风应该满足GBZ 1、GBZ2.1以及GB 50019的设计规范。 6.6.2 VOCs易散发容器(包括中间转移容器)须加盖子,盖子或覆盖物必须保持容器周长至少90%处于良好的密闭状态(加料、检测除外)。 6.6.3 容器的盖子或覆盖物应该具有防爆、防静电性能;可以是实心的或柔性的构造,确保固定性能良好。 6.7.1 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该满足GB 18597的要求以及以下的要求: 6.7.2 必须贴士安全警示标志,危废储存场所必须做好防渗和防晒措施。 6.7.3 废溶剂暂存必须放置于室内,不能室外堆放。 6.7.4 涉及VOCs易散发的废桶须加盖子或者覆盖物,覆盖率应≥90%。 6.7.5 涉及VOCs的暂存场所需要机械通风并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 6.8.1 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废水以及树脂生产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的挥发性有机物逸散浓度大于300ppm(以碳计),应采取加盖密闭或其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收集气体至污染控制设施,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该不高于50mg/m3 6.8.2 涂料制造企业进行喷涂实验时,需要设置专门的喷涂间。采用水膜除漆雾时,其漆雾处置装置应该满足HJ/T 388的要求。喷漆和烘干废气应该经过处理后排放,排放应该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6.8.3 油墨制造企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时,印刷测试需要设置专门的印刷间,废气需要收集处理后排放,单独排放时候,应该满足印刷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1.1 企业应该根据生产环节的废气排放量、废气排放浓度高低、主要污染物物种设计收集和排放系统,优先考虑按废气特征分类收集、分别处理排放。 7.1.2 如果废气中存在含氯物质时,不得直接使用燃烧法处理,采用其他技术方法或者预先处理含氯污染物后再进行燃烧法处理。 7.1.3 废气治理系统总体上应符合HJ 2000的要求,排气筒的设计应该满足GB50051的规定。 7.1.4 废气治理系统应该符合GB 50187等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应设置事故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灭火装置。 7.1.5 废气收集系统设计应遵循GB50019的规定。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应该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 7.1.6 当含有颗粒物的VOCs气体,应该经过预处理后才能排入其他污染物控制设施。 7.1.7 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7.1.8 当水性涂料、水性油墨、UV油墨、胶印油墨等处于单独车间时,其废气宜单独收集处理排放,不宜与其他高浓度废气混合后处理。 7.1.9 储罐呼吸气体宜分别收集处理。采用集中收集处理时,必须设置单向阀、阻火器,设置完备的安全功能仪表系统。 7.1.10 当选择吸收(洗涤)、吸附时候应考虑废水处理或危险废物处置可能带来的二次污染;当选择燃烧法或者催化氧化法时,应该综合考虑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或氮氧化物贡献。 7.1.11 污染物控制设施的防火、防爆设计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1.12 进入处理系统的有机物浓度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5%。 7.1.13 有机物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寿命应与生产装置的剩余寿命相适应,不应小于10年。 7.1.14 除水性涂料、胶印油墨和特种油墨生产外,有机物废气处理系统的总体处理效率应大于90%,排气筒排放并能满足相关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厂内和厂界应该满足监控浓度要求。 7.1.15 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7.2 排放净化系统选择 7.2.1 含粉尘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单独排放时,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 7.2.2 采用吸附、吸附浓缩或蓄热燃烧、催化燃烧等工艺处理有机废气应先进行去除颗粒物,颗粒物含量须小于10mg/m3(T=293K,P=101.325kPa)。 7.2.3 熔化锅、捏合机、分散釜、调漆锅、预混槽等的气相平衡排气浓度高,宜优先选择在车间内冷凝回收回用;不能直接冷凝回收回用的,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 7.2.4 涂料制造企业中质量检测环节的喷涂排气和烘干废气宜单独收集分开处理。 7.2.5 水性涂料、水性油墨、特种油墨(低VOC含量产品)的生产车间的废气可以集中收集后混合处理: (1) 可以选择吸收法、等离子技术、光催化、紫外光解技术、生物法或其他等效技术的单独采用或者组合技术。 (2) 采用非再生式活性炭吸附装置时,需要设置运行或排放监控措施;可以采用手持式检测装置记录排放情况以及活性炭更换记录。 7.2.6 胶印油墨生产车间的废气可以收集后,采用吸附技术、光催化技术、等离子技术、紫外光解技术生物法或其他等效技术的组合技术。 7.2.7 UV油墨生产车间,一般都车间密闭操作,机械通风口收集后,可以采用吸附技术、等离子技术、光催化技术、紫外光解技术、生物法或其他等效技术。 7.2.8 当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回收价值且浓度大于1500mg/m3时,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7.2.9 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大于1500mg/m3时,无回收价值时: (1) 对于连续排放废气的工况,可以直接采用蓄热燃烧、催化氧化净化工艺或者其他等效的措施。 (2) 对于非连续排放废气的工况,不宜采用蓄热燃烧工艺。 (3)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7.2.10 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大于200mg/m3,且小于1500mg/m3时, (1) 可以采用预浓缩再回收或热氧化处理的工艺,预浓缩应采用非亲水性的沸石转轮浓缩装置,不宜采用本身可燃的吸附材料进行吸附和超过110℃热空气吹脱的浓缩工艺。 (2) 根据有机物的理化性质,也可以选择吸收-催化、吸收-紫外光解、吸收-等离子体等组合技术。 7.2.11 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低于200mg/m3, (1) 宜采用吸收-催化、吸收-紫外光解、吸收-等离子体等技术。 (2) 当风量在1000m3/h以下时,可采用非再生式活性炭吸附装置。 7.2.12 储罐呼吸气体的处理技术的选择需要考虑所储存有机液体的理化性质和安全性质。 (1) 针对单一储罐呼吸气进行单独处理时,采用氮封后,可以选择非再生式活性炭吸附装置,或者吸收装置,或者生物法等其他等效方法。 (2) 在储罐呼吸气集中收集处理时,需要遵循7.2.4~7.2.7款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技术,但必须设置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
7.3 污染控制设施的技术要求 7.3.1 催化氧化工艺和蓄热式催化氧化工艺应该满足HJ 2027的规范要求,装置的基本性能应该满足HJ/T 389的要求。蓄热催化氧化装置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气体蓄热催化燃烧室温度应控制在300-500℃,停留时间不小于0.75s。 (2)蓄热层的断面风速宜设定在1.1~1.5m/s范围。 (3)蓄热材料的高度宜控制在0.8~1.6 m范围。 (4)气流切换阀门的漏风率应小于1%。 (5)蓄热燃烧装置应设置超温强制排风措施。进入催化氧化装置的有机废气浓度必须控制在混合有机物的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对于混合有机物的爆炸极限,应该根据不同有机化合物的浓度比例和其爆炸极限下限进行计算与校核。 (6)蓄热燃烧装置应设置保温,并保证炉体外表面温度须小于60℃。 (7)蓄热材料的膨胀系数须小于6x10-6m /(m.℃) (8)蓄热燃烧装置应设置自动控制。应具有自动记录温度变化曲线的功能以备查。 (9)如果进口VOC浓度高于1.5g/m3,则需要考虑后续处理技术,以确保达标。 7.3.2 蓄热燃烧装置(RTO),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宜采用三床及以上或旋转式的工艺布置方式。 (2) 气体燃烧室温度应控制在800℃以上,停留时间不宜小于0.75s。 (3)蓄热层的断面风速宜设定在1.1~1.5m/s范围。 (4)蓄热材料的高度宜控制在0.8~1.6 m范围。 (5)气流切换阀门的漏风率应小于1%。 (6)蓄热燃烧装置应设置超温强制排风措施。进入燃烧室的有机废气浓度必须控制在混合有机物的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对于混合有机物的爆炸极限,应该根据不同有机化合物的浓度比例和其爆炸极限下限进行计算与校核。 (7)蓄热燃烧装置应设置保温,并保证炉体外表面温度须小于60℃。 (8)蓄热材料的膨胀系数须小于6x10-6m /(m.℃) (9)蓄热燃烧装置应设置自动控制。应该具有自动记录温度变化曲线的功能以备查。 (9)如果浓度在2.5~5.0g/m3,则RTO装置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宜考虑协同等离子体、光解、吸附装置作为后续保障技术。 (10)如果根据安全需求,RTO装置设置连锁应急排气筒,则该排气筒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监控措施,可以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按照在线检测装置,也可以采用手持式检测装置记录排放情况。 7.3.3 沸石转轮浓缩技术的基本要求: (1)转轮吸附区的设计面风速不应小于3m/s,转轮厚度不宜小于400mm。 (2)转轮的转速宜为2~6 rph。 (3)转轮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 (4)转轮系统应确保吸附区、脱附区和冷却区间的密封隔离设施的漏气率不大于1%。 7.3.4 沸石转轮浓缩-蓄热氧化工艺,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转轮浓缩+燃烧系统由转轮吸附浓缩系统、燃烧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等组成。 (2)转轮分为吸附区、脱附再生区和冷却区三个区域。 (3)宜采用工艺排风作为转轮冷却用。 (4)脱附风温度宜为180-220℃,不应高于300℃。 (5)蓄热燃烧宜采用三床及以上或旋转式的工艺布置方式。 (6)蓄热燃烧装置的切换阀门泄漏率不应大于1%。 (7)蓄热材料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0% (8)蓄热燃烧装置的炉膛应设置超温强制排风措施。 (9)蓄热材料压力损失不应大于3000Pa。 (10)热氧化效率不应低于99%. (11)热氧化后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不应大于50mg/m3。 7.3.5 沸石转轮浓缩-蓄热催化氧化工艺,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转轮浓缩+蓄热催化燃烧系统由转轮吸附浓缩系统、蓄热催化燃烧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等组成。 (2)转轮分为吸附区、脱附再生区和冷却区三个区域。 (3)宜采用工艺排风作为转轮冷却用。 (4)脱附风温度宜为180-220℃,不应高于300℃。 (5)蓄热催化燃烧宜采用两床及以上的工艺布置方式。 (6)选用催化剂的空间反应速度应大于1/15000h-1 (7)处理气体须不含可能造成催化剂中毒的物质 (8)催化床应配设预热功能 (9)蓄热燃烧装置的切换阀门泄漏率不应大于1%。 (10)蓄热材料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0% (11)蓄热燃烧装置的炉膛应设置超温强制排风措施。 (12)蓄热材料压力损失不应大于3000Pa。 (13)热氧化效率不应低于99%. (14)热氧化后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不应大于50mg/m3。 7.3.6 吸收-光催化、吸收-光解净化装置中吸收装置的基本性能应该满足HJ/T 386的要求。还应该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吸收后进入光催化装置应该控制相对湿度不超过光催化剂的适应范围。 (2) 有机酸类废气、醇类以及酮类等易溶气态污染物可以选择吸收处理。一般采用碱液或者水,采用柴油、白油等有机物吸收时,需要考虑控制吸收塔的温度,避免柴油或者白油的再挥发。 7.3.7 吸附-脱附工艺应该满足HJ 2026的规范要求,装置的基本性能应该满足HJ/T386的要求。 (1)优先选择沸石作为吸附材料,其次是活性炭纤维、颗粒状活性炭。使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材料时,需要提供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2)选择颗粒状吸附剂时,空塔速度应该控制在0.1~0.5m/s,压力损失控制为750~3750Pa;采用纤维状的吸附剂时,空塔速度不高于0.15m/s,压力损失不高于4000Pa;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空塔速度控制为0.8~1.2m/s,压力损失控制为800~1200Pa。 (3)活性炭的吸附容量计算时按照不高于装填量的10%计算。 (4)脱附方式可以采用水蒸汽热吹扫方式或者氮气惰性气体反吹方式。优先选择氮气惰性气体反吹方式。如果采用水蒸气或热空气方式,活性炭的脱附温度应该控制在110oC左右,一般不得高于120oC,脱附时间不得低于30分钟,一般为30~60分钟。采用沸石吸附时,热气流温度不宜超过200 oC。脱附后气流中有机物的浓度应该严格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 (5)处理气量大于1000m3/h时,应该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或者分散控制系统DCS控制。 (6)采用脱附后催化氧化或者热氧化处置装置时,应该合理设置吸附塔数量,确保脱附时间和吸附饱和时间的匹配。 (7)在线监测的安装按照上海市的在线监测的相关规定执行。 (8)含有环己酮等酮类易燃气体时,不得采用热空气再生。 (9)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丁酸、二丁胺、二乙烯三胺、丙烯酸乙酯、丙烯酸异丁酯、异佛尔酮、环己酮、甲基丙烯酸甲酯废气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确需要使用时候,需要对活性炭进行改性。 7.3.8 等离子体技术装置、紫外光解技术、光催化技术以及生物法单独使用时,适用于低浓度的有机废气的处理,一般为100~200mg/m3以下。但可以作为预处理或者后续深度处理技术,与其他技术组合使用。应该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等离子体、共振量子协同技术、紫外光解技术的净化效率的主体性能一般不得低于70%。生物法的净化效率一般不低于85%。 (2)不得在防爆区内采用等离子体、共振量子协同技术、紫外光解技术装置,进入装置的有机废气浓度必须考虑安全控制措施。 7.3.9 采用非再生式吸附装置时,需要设置运行或排放监控措施;可以采用手持式检测装置记录排放情况以及吸附剂的更换记录。
7.4.1 治理措施应该设置事故自动报警装置,并符合安全、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7.4.2 除了吸收装置和生物法之外,治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之间、治理系统与储罐收集系统之间应安装阻火器(防火阀),阻火器的性能应符合GB13347的规定。 7.4.3 燃烧装置、吸附装置、等离子体装置等的电气仪表不低于现场防爆等级,宜选用符合GB3836.4要求的本安型防爆器件。 7.4.4 燃烧装置应该设置有机废气浓度检测和报警连锁装置,当气体浓度达到有机废气爆炸下限的25%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启动安全放散装置。应该具有过热保护功能。 7.4.5 催化装置应该设置事故应急排空管,排空装置与冲稀阀、报警联动,用排空放散防止爆炸。 7.4.6 吸附装置应该设置吸附床层温度控制系统,具体要根据处理对象确定临界温度,一般应该低于83 oC,当吸附装置超过临界温度时候,应能自动报警,并立即启动降温装置。 7.4.7 等离子体装置应该设置温度控制、VOC检测系统与报警联动,启动安全控制装置。 7.4.8 治理工程应该安装符合GB 50057规定的避雷装置。治理装置区域应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8.1.1 污染物控制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8.1.2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建立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按照三级管理的要求,做好设备失效更换的记录,至少保持三年。 8.1.3 污染物控制设施的维护应该纳入到全厂的设备维护计划中,定期按时维护保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至少两年可查。 8.1.4 企业针对阀门、连接件、人孔、采样口等应该一年进行一次泄漏监测。 8.2.1 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源固定源监测点设置应满足附录C的技术要求。 8.2.2 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8.2.3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8.2.4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HJ/T194的规定执行。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装置区、储罐区下风向下1米,高度为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 8.2.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8.3.1 污染源应根据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 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8.3.2 单一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0Kg/h或者初始排放量大于等于10Kg/h时,或者排气量≥20,000时,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根据上海市规定的核算方法核算的年产生VOC超过25t的企业,应该在主要的有组织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 8.3.3 企业自行检测时,可以根据所用的溶剂种类选择合适范围的VOCs监测仪器(FID或者PID系统),并进行有效性测试。
9.1.1 溶剂和含溶剂材料的容器间的转移宜通过管道输送或桶泵输送,除必须要的操作时段外,其余时段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必须密封或加盖。 9.1.2 应制定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稳定运行。 9.1.3 含挥发性有机物残留的容器须加盖密封后再行储存或运输。 9.1.4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清洁抹布等材料,使用后须收纳到密闭的容器中,最终按危险废弃物处理要求处理。 9.1.5 清洗等过程产生的废溶剂和废料须及时密闭收存。 9.2 污染物控制设施的管理。 9.2.1 热氧化装置和催化氧化装置应该具有自动记录温度变化曲线的功能以备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通过检查运行阶段的温度变化曲线作为装置是否正常运行的判断依据。 9.2.2 非再生式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记录应该与排放监测或者运行监控记录一致 9.2.3 根据DB31/881-2015中台账的要去,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 9.3 企业应该制定溶剂管理计划,有完备的EHS管理体系。
附录A-1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生产企业的优先控制污染物(H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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