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协会会长职责
1、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条 协会副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
2、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协会秘书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2、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3、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4、责协会年检、换证;
5、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6、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会的会长、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1、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2、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会长同意。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八条 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或退休人员聘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薪酬构成
1、员工的薪酬包括:固定工资、变动工资。
2、固定工资包括:岗位基本工资、通讯费、交通费费、劳防费等各类津贴。
3、变动工资包括:奖金、绩效提成等。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秘书长原则上每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告,述职报告需经理事会评价。
第十二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2、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3、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协会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的方式:
1、秘书处人员的考核年终评定结果与秘书处人员的奖金挂钩,拟定奖金发放基数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2、对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员工,可予以降薪处理;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员工,经沟通无法胜任岗位的,劝退或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处理。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本职工作无直接联系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及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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