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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03 信息来源: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浏览量:6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信用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涂料染料行业诚信自律体系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各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行为。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信息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统一企业信用数据标准,规划、指导和协调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更新、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提供信息共享及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发布

第五条 以下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1、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及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2、企业税务登记基本资料、企业纳税(包括是否欠缴、偷逃税款)情况、购领发票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信息;

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处罚信息。

4、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5、企业专利获奖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7、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8、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9、其他行政部门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将信用信息报秘书处。协会秘书处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息。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对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信息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九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自2019年4月9日起发布实施。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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