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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03 信息来源: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浏览量:646

一、协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三、协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协会不得随意举办各种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确有需要在会员中举办以上活动的,必须在举办活动前,说明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来源等情况,并附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活动详细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本制度自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及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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