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

4-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03 信息来源: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浏览量:6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强化本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从事工业和经济建设的单位应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二) 填写《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 申请单位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经协会理事会议审核批准;

(五) 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 享受本协会为会员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积极参本协会各种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职业道德,为发展上海工业经济和经济建设努力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严重违反《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章程》,被本会除名未逾一年的。

(三)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未按本会章程规定,二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在协会报纸和网站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条  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联合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本联合会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遵纪守法,履行和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本会和行业协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的个人,本会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单位,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单位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会议(活动)、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或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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