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和会员单位:
现将2010年3月18日会员大会通过的行规行约再次发布,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政府提出的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为提高涂料、染料行业职业道德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在全行业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有序竞争的环境,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并要求从事涂料、染料、颜料、油墨、树脂、助剂生产经营、服务及科研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一条 提倡清洁、文明、安全生产、优质服务。
第二条 提倡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历。
第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荣誉观,培养员工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
第四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扬行业整体优势。
第五条 提倡公平竞争,遵守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第六条 提倡货真价实,严格质量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一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合法生产,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所有会员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
第三条 所有会员单位的生产和销售要按照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做到持证合法生产经营。
凡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要在包装内附有与产品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真实的化学品安全信息。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要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制定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备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条 企业要重视产品质量,按照《质量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检机构的业务建设,计量器具按照规定周期检定,提高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 贯彻《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化生产过程环境管理,作到新污染源控制,老污染源限期达标,实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
第七条 加强诚信建设,数立企业品牌。反对以下不正当倾销;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欺诈消费者,不以假乱真,不以次充好,不短斤缺两,不生产销售未经国家实施许可和强制认证管理的产品,不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坚决抵制“三无”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八条 根据市场统计局的要求,建立上海市涂料染料行业统计制度。企业要按照《统计法》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九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参加行业名忧产品评选活动。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不搞低水平的重复,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维护行业利益,反对损害行业发展的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政策和法规。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一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支持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二条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整体布局要求,由协会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设想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以质量、标准、安全、环保、节能为重点规范化管理和咨询评估工作。
第四条 协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地方标准,并积极推进、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一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协会负责本规约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二条 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三条 本规约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提供咨询服务等。协会理事会负责申诉的调介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法规不符合或国家已有相关的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和法规和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规约的解释权属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条 本规约经2010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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