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

1-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03 信息来源: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浏览量:6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的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大会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但不包括聘任制的秘书长。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决议,并由法定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九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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