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保障本会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约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七)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六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诚信承诺制度;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近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提议,可提交会员大会罢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本会事理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最长不超过4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九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向全体会员公开。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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