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方案内容包括:
分十个方面对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一:
危险废物鉴别方面: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建立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第二:
收集、贮存、运输方面:
“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各地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
第三:
利用方面:“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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